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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重点城市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

发布时间:2019-06-24 08:39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据反映,2018年7月27日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依次为8%、7%、6%,增加了开发商建设负担。请问是不是属实?

  答: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前,省人防办两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了充分论证。一次是2016年对2014年、2015年审批项目人防建设比例进行了调研,调研证明我省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修建比例平均分别为9.03%、6.39%、6.03%、11%,第二次是2018年对2016年、2017年部分个体项目进行了抽样调研,抽样证明我省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修建比例平均分别为15.13%、7.16%、7.1%、6.06%。两次调研均证明修订后的执行比例较之前有所减轻且方便计算,在实际工作中受到广泛欢迎。 

  我省作此规定是参照兄弟省市做法,且比例在东部战区取下限,比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规定比例低,与安徽省规定比例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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