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20〕22号

发布时间:2020-12-23 14:50 浏览次数: 字体:[ ]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点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项目。市重点项目是经市政府批准并下达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点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年度内施工建设(包括续建、新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计划,当年年度内进行前期工作且能争取在两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在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项目年度建设推进计划;

(二)监督和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问题;

(三)监督和检查市、县两级综合重大项目储备库(综合库)和市、县两级行业项目储备库的建立、谋划、管理情况;

(四)负责国家、省出资、融资及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资金调度和竣工后评估等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重点项目的年度目标考评工作;

(八)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项目市直主管部门为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在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本行业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的意见;

(二)负责建立本地本行业重点项目储备库;

(三)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本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重点项目储备计划,做好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

(四)及时掌握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按时向市发改委报送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对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过程负责;

(三)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的工作台帐,每月按时向项目责任单位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四)项目开工建设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项目建设资料向统计部门申请资产投资入库统计,并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项目完成投资情况。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能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亿元以上;

(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重大城建项目,城建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

(三)能带动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高科技项目,其中工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高科技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

(四)能促进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社会和谐的重大社会民生项目,社会民生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

(五)能增强防灾能力、促进水资源保障、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率、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增进效益的农林水及生态保护重大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

(六)跨年度续建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转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

(七)通过项目生成机制确定的项目;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申报及确定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9月20日前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的书面申请;

(二)市发改委对拟列入市重点项目进行论证和综合比选,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安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需申请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委审核后向省发改委申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严格落实项目“四制”。各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实行工程质量全程监控。

第十条 实行项目分级协调推进制度。

(一)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重点项目日常协调推进,对难以协调的事项,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协调;

(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部门):负责本行业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总体协调推进,研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和具有共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市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难以协调的事项,及时报市政府协调;

(四)市政府根据提交的协调事项,由分管市领导或主要领导组织召开集中协调会议进行协调推进。特别重大的问题可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需协调事项进行专题调度、重点调度。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督查制度。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督查。每半年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发改委、牵头单位参与,定期开展重点项目督查。市发改委、牵头单位不定期对重点项目开展督查。各县(市、区)政府按属地原则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对项目推进不力或服务保障不到位的单位,由督查部门明确整改事项,下达督办通知单;对于未按时整改或不配合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年度考评中给予扣分。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进展通报制度。由市发改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及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展情况并结合现场督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梳理、分析,每月通报一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每季通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分析。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因政策、资金安排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开工建设或投资方撤资或中途终止投资的市重点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年中时提出退出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进行调整。对符合列入市重点项目条件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于每年年中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增列为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开工建设的认定标准: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投标,中标施工单位进场且主体工程开始施工。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结(决)算审查(计)制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结(决)算审查(计)由市财政、审计部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年度考评制度。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吉泰走廊建设考核。对市重点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底对参加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当年工作业绩、合同履约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布。具体评价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项目保障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积极开展“互联网+审批”模式、“容缺审批+承诺制”模式等,建立“一窗式受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高效办理”并联审批服务机制,开辟服务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解决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为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

符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议条件的市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优先推荐申报,争取纳入重点保障项目范围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性资金、重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补助资金应当重点保障市重点项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扶持政策,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市重点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优先投向市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 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油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地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和打击破坏、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市重点项目的,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的相关收费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由市审计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对项目单位和有关方面建立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措施情况,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审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统计局负责市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统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吉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吉府办发〔2015〕42号)予以废止。


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