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500911/2020-06573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文??????号: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成文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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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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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指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精准识别社会救助对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

  2020年4月10日

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指引

 

  第一条为精准评估和认定社会救助家庭转移性收入,促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会救助家庭,是指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或人员,以及申请或者已经认定为低收入、支出型贫困的家庭。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需要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是指不与社会救助家庭申请人共同生活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义务人”),按月向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核算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时,有相关协议、法律文书的,从其规定;无相关协议、法律文书的,适用本指引。

  申请或者已经纳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居民家庭需要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的,按照所涉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以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为依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审批权下放地区,核算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评估参照《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社会救助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义务人相关信息,承诺义务人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的签字授权真实有效。义务人应当主动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评估。赡养义务人已婚的,应当由夫妻双方签字授权,并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可以提交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七条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义务人应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

  社会救助对象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收入=义务人应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被义务人赡养抚养扶养总人数

  第八条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免予计算:

  (一)义务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二)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第九条社会救助家庭有多个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该家庭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应为各义务人支付费用之和。

  第十条对具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人员,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被赡养抚养扶养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义务人存在具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拒绝签字授权等方式阻碍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等行为的,可以列入社会救助失信对象黑名单,依照法定权限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可根据本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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