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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住建监罚字[2021]1号
被处罚人: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建风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馆镇人民政府院内(抚城北大道61号)
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处罚告知函》(赣建安办函(2021)20号),获知被处罚人于2021年1月29日在吉安市吉安县承建的立讯垃圾中转站改造工程项目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我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对被处罚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要求整改,经核,2021年4月25日已整改到位。经研究,决定对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时间从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止。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监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