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调查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9 20:29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委。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9日。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邮编:330036

电话(传真):0791-88900386、0791—88900382

电子邮箱:jxrdfgwbgs@126.com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候鸟保护

第四章 白鹤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候鸟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候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随季节不同而进行周期性迁徙的鸟类。

第三条 候鸟保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明确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措施。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候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候鸟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责任范围,并与河湖长制工作相衔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候鸟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鄱阳湖区域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候鸟保护区域协作,建立候鸟联合保护机制,确定联合保护区域,采取联合保护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候鸟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教育、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关、网信、邮政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候鸟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候鸟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候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候鸟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候鸟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候鸟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候鸟、破坏候鸟栖息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举报或者控告破坏候鸟资源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在候鸟保护、管理活动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栖息地保护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将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恢复和改善候鸟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候鸟和水生生物的分布状况,采取科学合理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并应当明确禁猎(渔)区范围,设立保护界限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候鸟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候鸟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候鸟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候鸟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候鸟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候鸟及其栖息地档案,根据候鸟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候鸟集中分布区名录及范围。

候鸟集中分布区名录及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鄱阳湖区域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部门开展候鸟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水位、水质、温度、植被、底栖生物等环境因子监测,建立相应的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对候鸟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因极端降水、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候鸟栖息地破坏、食物匮乏等情形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栖息地恢复和改造、生态补水、人工投食等措施,改善候鸟生存环境。

第十四条 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候鸟迁徙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生态廊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候鸟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候鸟迁徙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省级重点保护候鸟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家重点保护候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栖息地保护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栖息地功能,提高栖息地质量。对白鹤等珍贵、濒危物种栖息地优先实施修复。

第十六条 鄱阳湖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采取人工鱼礁、水生植物底播、控制湖泊冬季水位等修复措施,维护水域生态环境,改善候鸟栖息环境。

第十七条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候鸟生存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污染、停止作业等相应措施,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候鸟保护

第十八条 候鸟实行分级保护,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进行保护。候鸟具体名录和保护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分级保护的候鸟名录。

第十九条 候鸟集中分布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候鸟观看点、观看路线,规范观看、拍摄候鸟行为,引导公众文明观看、拍摄候鸟。

除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机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

禁止以惊吓、驱赶、改变候鸟栖息环境以及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方式观看、拍摄候鸟。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候鸟收容救护工作。候鸟收容救护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指定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加强收容救护交流合作,共享收容救护设施设备和技术资源,提升收容救护水平。

收容救护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候鸟进行检查、治疗、安置、暂养等。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候鸟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候鸟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禁止以网捕、诱捕、投毒、强光、仿声、捣毁巢穴、掏蛋、火攻、烟熏、使用弹弓以及其他方式猎捕候鸟,因科学研究等确需以网捕、诱捕等方式猎捕候鸟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候鸟及其制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使用候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食用或者为食用购买候鸟及其制品;

(二)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候鸟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服务;

(三)为出售、购买、利用候鸟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四)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候鸟制品发布广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候鸟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护林组织负责护鸟工作,划定护鸟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护鸟员,加强候鸟保护;没有护林组织的,应当建立健全护鸟组织承担有关工作。

护鸟员职责是对责任区域的候鸟进行野外巡护,清除非法猎捕工具,及时劝阻干扰、伤害候鸟等行为,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候鸟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合理设置监测站点,配备专(兼)职监测员,划定监测责任区,发现候鸟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候鸟保护管理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提升候鸟保护管理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候鸟保护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白鹤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白鹤是江西省的省鸟。每年12月的第二周为江西省白鹤保护宣传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挖掘白鹤民间文化,开展白鹤主题自然教育,提高公众对白鹤保护的意识。

第二十七条 鄱阳湖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白鹤的调查、监测,及时掌握白鹤种群数量、分布动态以及生存环境状况,并将相关数据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越冬期每月开展一次白鹤调查。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白鹤越冬数据共享机制,根据白鹤的分布情况划定保护范围,短期性限制人为活动,加强白鹤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鄱阳湖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白鹤生存环境的保护和研究。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针对鄱阳湖水位过高或者过低、食物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影响白鹤生存的极端情况,编制白鹤保护应急预案,制定白鹤保护应急管理措施,依法明确相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遭遇影响白鹤生存的极端情况时,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启动应急预案。鄱阳湖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周边水库、稻田、鱼塘、藕田等白鹤临时觅食地实行分区管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鄱阳湖周边群众种植莲藕、芡实等白鹤的补充食物。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引水出湖。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鄱阳湖区域的刺苦草、眼子菜、底栖动物以及其它白鹤喜食生物开展调查和监测,分析了解食物资源状况,为白鹤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晒湖、控制子湖泊水位等方式改善白鹤主要食物生长环境,提高白鹤食物供给量。

第三十一条 鄱阳湖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因科学研究、保护需要,可以采取环志标记、卫星跟踪等方式,跟踪监测白鹤迁飞,了解掌握白鹤生存环境变化及迁徙规律。采取环志标记、卫星跟踪等方式跟踪监测白鹤迁飞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有关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白鹤国内迁徙路线涉及的其他地区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加强合作,共享白鹤保护、科学研究信息,推动白鹤联合保护。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误捕白鹤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白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由其组织采取紧急收容救护措施。对死亡的白鹤,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死亡原因,并妥善处置。

第三十三条 白鹤分布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组织订立白鹤保护公约,推动形成联防联保、群防群治的白鹤保护机制。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候鸟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加大对栖息地保护、修复以及候鸟保护、救护、疫源疫病监测等投入力度。

因保护候鸟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按照本省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规定执行。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候鸟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候鸟保护、科普教育、收容救护等,支持候鸟保护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开展候鸟保护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加强对候鸟分布、种群动态、生存环境特征、迁徙觅食规律、疫源疫病监测预警等方面研究,提高候鸟保护水平。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举办观鸟周、观鸟赛等活动,开发生态观鸟旅游资源,打造观鸟生态产品,推动候鸟生态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社会资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参与生态观鸟旅游资源和观鸟生态产品的开发,发展观鸟经济,促进乡村振兴。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观鸟生态产品权益,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候鸟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三十八条 候鸟集中分布区、重要栖息地候鸟保护实行网格化管理,乡级、村级林长、河湖长应当加强对网格管理责任区域的候鸟保护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处置破坏候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分析、评价候鸟保护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候鸟保护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候鸟资源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履行候鸟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暂扣非法猎捕的候鸟和工具、非法经营的候鸟及其制品;

(四)查封与破坏候鸟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行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开展候鸟保护的联合执法、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候鸟集中分布区的毗邻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候鸟保护的执法合作,推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证据通报,协同打击破坏候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候鸟资源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对于破坏候鸟资源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除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造成候鸟栖息地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的,由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机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或者以惊吓、驱赶、改变候鸟栖息环境以及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方式观看、拍摄候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候鸟伤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栖息地,是指围绕一个或多个“物种种群”(多个动物种类)栖息(生活和生长)的自然环境;

(二)重要栖息地,是指bet36体育投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bet36体育投注: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的区域;

(三)候鸟集中分布区,是指只有国家重点保护候鸟种群或大量候鸟生存、繁衍、集群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4日bet36体育投注_2024欧洲杯在哪投注#令第4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bet36体育投注_2024欧洲杯在哪投注#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bet36体育投注_2024欧洲杯在哪投注#令第210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10月8日bet36体育投注_2024欧洲杯在哪投注#令第241号第三次修正的《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7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林业局局长 邱水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bet36体育投注: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bet36体育投注:总书记多次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定候鸟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将党中央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最新要求和部署落实为有针对性的具体法规规定,形成候鸟保护长效保障机制,是保护候鸟资源的最有力举措。

(二)纵深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必然要求。候鸟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地方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我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担负着先行先试、建设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法规体系的重要使命。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某一类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制定条例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是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将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的亮点和特色,为全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贡献“江西经验”。

(三)通过法治手段加强候鸟保护的迫切需要。我省作为冬候鸟和夏候鸟重要栖息地和迁徙停歇地,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制定条例为我省全面做好候鸟保护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这既是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也是做好我省候鸟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同时,加快候鸟保护立法步伐,不仅有利于加大对白鹤等珍稀候鸟的保护力度,而且为优化候鸟生存环境、防控候鸟疫源疫病传播等实际问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起草的过程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增补的地方性法规年内审议项目。省司法厅会同省林业局紧密推进,先后历经前期基础调研、起草初稿、专家座谈、机构座谈、省内调研学习、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等过程,整个工作持续大半年。8月25日,召开了第7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落实候鸟保护工作责任。针对候鸟保护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草案规定候鸟保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严格监管的原则,将候鸟保护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长制责任范围,并与河湖长制工作相衔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候鸟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部门共同做好候鸟保护工作。

(二)加强候鸟栖息地保护。栖息地是候鸟赖以生存的港湾,为保护候鸟栖息地,针对冬候鸟分布区较为集中、夏候鸟分布区相对零散的状况,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并公布候鸟集中分布区及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恢复、修复候鸟生存环境;省人民政府可以将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其划定为禁猎(渔)区予以保护;鄱阳湖区域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极端环境时应当对栖息地采取特殊保护措施,通过栖息地改造、生态补水、人工投食等措施,适当改善候鸟生存环境。

(三)加强候鸟保护。为加强候鸟保护,草案明确了候鸟实行分级保护,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级别和保护措施进行保护;规范了观看、拍摄候鸟的行为,科学设置候鸟观鸟点、观看路线,引导公众文明观鸟;严厉打击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候鸟及其制品行为以及以各种方式破坏候鸟资源的行为;赋予现有护林组织及其护林员保护候鸟的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和报告破坏候鸟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突出对白鹤的特别保护。白鹤是我省“省鸟”,也是江西靓丽的生态品牌,为强化“省鸟”白鹤这一旗舰物种的保护,草案设置了白鹤保护专章,规定了白鹤的特别保护措施:设立“江西省白鹤保护宣传周”,提高公众对白鹤保护的意识;保障白鹤食物资源供给,加强对鄱阳湖区域苦草、眼子菜等白鹤喜食生物的调查和监测,改善白鹤食物生长环境;积极应对鄱阳湖水位过高或者过低、食物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影响白鹤生存的极端情况;加强白鹤生存环境变化及迁徙规律研究;通过订立白鹤保护公约、引导提高公众的白鹤保护意识,推动形成联防联保的白鹤保护机制。

(五)加强对候鸟保护的保障与监督检查。在加强保障方面,草案明确了政府对候鸟保护的投入机制以及因候鸟保护遭受损失的补偿机制,并规定了加强科技支撑、促进候鸟生态价值实现等内容;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草案规定了对候鸟集中分布区、重要栖息地候鸟保护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候鸟保护的监督检查,开展候鸟保护的联合执法、推动候鸟集中分布区毗邻地区的区域执法协作,及时有效查处破坏候鸟资源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对候鸟资源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的约谈和整改制度,从而促进候鸟资源的保护。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